自 1992 年於里約熱內盧召開的地球高峰會通過「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UNFCCC)以來,為抑制氣候變遷所帶來的巨大衝擊,近三十年國際間因應氣候變遷相關方案蓬勃發展,國家/州/城市/企業/實體紛紛積極研擬/宣告減量目標,冀望藉由全面性方案規劃與執行,降低自身溫室氣體排放量,並透過購買碳額度或負碳排技術以達到所設定目標,作為對氣候科學最好的回應,其中淨零排放與碳中和即為 2021 年全球最受矚目的關鍵議題。
國內外因應氣候變遷發展趨勢
1. 國際因應氣候變遷趨勢
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召開的「第三次締約國大會」(COP3)簽署京都議定書,條約於2005年2月16日生效,規範簽署國在2008~2012年的第一個五年承諾期間,平均將各國的碳排放量相較1990年水準再減少5.2%;根據峇里島路線圖的決議,2009年哥本哈根會議應研擬出新協議,以取代2012年到期的京都議定書,然此會議各國完全沒有共識因而宣告談判失敗;2012年舉行的多哈會議,各國仍未能達成共識,但為避免碳減量空窗期,故此會議決議延長京都議定書至第二期(2013~2020年),並明定2015年前應採認一個新的全球氣候協議,且制定更積極減碳目標,並於2021年可以生效。
基於上述原因,2015年於法國召開的巴黎會議被視為拯救地球最後、最好的機會,在會議召開前已有187個國家提交「國家自主貢獻」(Intended Nationally Defined Contributions, INDCs)文件,而會議期間更是超過150位的國家元首出席,由此可見此氣候變遷已儼然成為全球最關注且不得不面對的重要課題。
巴黎協議(Paris Agreement)在經歷14天的馬拉松會議後,終於在2015年12月12日晚間七點半正式通過,195個締約國「破天荒」一致接受協議內容,這也是史上首次全部的締約國都同意減少碳排放量,這份協議是數十年氣候談判的「歷史性轉捩點」。巴黎協議已於2016年11月4日正式生效,並於2021年正式啟動,期望能共同遏阻全球暖化趨勢,把全球平均氣溫升幅控制在工業革命前水準以上低於2℃之內(2100年),此協議將直接影響到21世紀各行各業的發展。
圖一、巴黎協議在全體195個締約國同意下正式通過(來源:UNFCCC官方網站)
2. 國內因應氣候變遷趨勢
為因應氣候變遷所面臨的挑戰,對外宣示我國願意善盡共同保護地球環境之責任,降低溫室氣體排放,對內規範政府間跨部會推動溫室氣體減量機制、減量執行模式及執行工具,使國內推動溫室氣體減量具有法源依據,落實依法行政,因此行政院環保署早於民國95年9月便提出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進立法院審議,為我國溫室氣體減量之法源依據,惟該法案生效後恐對產業界造成一定程度之衝擊,故朝野立委多次與環保署、經濟部、環保團體及全國工會等進行溝通協商,在歷經9年的時間終於達成共識,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以下簡稱溫管法)於2015年6月15日三讀通過,宣告台灣進入溫室氣體減量的新紀元。
為展現減量決心,溫管法將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明訂於法條第4條:2050年溫室氣體排放量降為2005年溫室氣體排放量50%以下;此外第11條亦指出,階段管制目標以五年為一階段,其目標及管制方式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邀集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組成諮詢委員會定之。
依溫管法精神,環保署於2017年3月28日發布「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及管制方式作業準則」,並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我國第一期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於2018年1月23日奉行政院核定。我國第一期(2016至2020年)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為2020年溫室氣體排放量較基準年2005年(266.038百萬噸碳當量)減量2%之減碳路徑,採先緩後加速的減碳路徑,亦即到2020年我國溫室氣體淨排放總量降為260.717百萬噸碳當量。到2025年則較基準年減量10%及2030年較基準年減量20%為努力方向。另外,第一期階段管制目標除明定國家整體目標外,也參考六大部門歷史排放責任、排放現況、減量趨勢及減量潛力等,務實訂定各部門目標分配並要求共同減量。
圖二、我國六大部門排放現況與短中長期減量目標
(來源:行政院環保署,第一期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2018年1月23日)
淨零排放
為了達到巴黎協定目標,於2100年將全球平均升溫控制在2℃之內,全球已有許多國家/州/城市/企業紛紛提出淨零排放(Net Zero Emissions)承諾,意旨透過各部門別減少或停止碳排,扣除經認證的溫室氣體移除量(碳匯量)之淨值為零。淨零排放涵蓋所有的溫室氣體,但某些非碳溫室氣體排放源(肥料、畜牧、冷卻用含氟氣體)幾乎是無法減排的,其數量若無法透過增加自然碳匯或強化既有自然碳匯來中和,工業導向的負碳排技術仍屬必要。這包括生質能搭配碳捕捉、直接空氣碳捕捉、或以二氧化碳製成綠色碳氫化合物等措施。根據英國能源與氣候情報部《Energy & Climate Intelligence Unit》資料顯示,截至2021年2月15日止,全球共有127個國家提出淨零排放之目標(包含已立法/立法中/提出政策/納入政策議程,其總碳排放量為26,338百萬噸,佔全球排放量60%以上),而不丹與蘇利南共和國因產業結構並非以重工業為主,加上國土面積多以森林居多,故現階段碳排放已為淨零排放國。
表一、宣布淨零排放目標之國家
越來越多報告指出,氣候變遷創造了前所未有的投資機會,隨著全球經濟趨向淨零排放腳步邁進,只有走在轉型最前端,才能取得最佳投資報酬。故除了國家層級外,另已有34個洲(states)、84個城市(cities)及127家企業(companies)提出淨零排放承諾,這意味著轉型至淨零排放對特定洲/城市/企業將帶來重大的環境與經濟影響,同時有相當高機率可享有「永續發展溢價」。
表二、宣布淨零排放目標之洲/城市/企業
碳中和
碳中和就是將組織或產品(標的物)所產生的碳足跡(即溫室氣體排放量),透過自我減量(Reduction)及外部抵換(Offset),來抵銷碳足跡達成廣義的碳排放與碳移除平衡即碳中和(Carbon Neutrality)。目前國際間尚未對淨零(Net Zero)做出明確的定義前,面對眾說紛紜資訊而無所適從的企業組織,建議可將 PAS 2060 碳中和標準做為先行指標,用以啟動淨零行動及達成目標。
在2010年之前,國際間已有不少機構與企業實現碳中和,為避免因無明確規範,而降低預期使用者信心,有鑑於此,英國標準協會(British Standards Institution, BSI)首先於2010年4月公布 PAS 2060 宣告碳中和標準(Specification for the demonstration of carbon neutrality),為當時世界第一個國際碳中和標準,此標準之制定旨在提出清晰、一致的實施碳中和規範要求,以維護碳中和概念的完整性及作為可共同的比較基準。此外,2014年國內環保署為推展減碳行動至企業層面,故與國際碳中和標準的制定單位(BSI),共同合作研修並發布 PAS 2060:2014 標準,同時中文化為「實施碳中和參考規範」,此舉除提升企業與民眾對碳足跡關注之外,更大幅增加參與意願,成效顯著。
PAS 2060 適用於任何實體 (其包括了區域或地方政府、社群、組織/公司或組織的一部份(包括分支機構)、俱樂部或社交團體、家庭及個人等)與其所選定之標的物則包括了活動、產品、服務、建築物、專案與大型開發案、鄉鎮與城市、事件等。碳中和推動可分成規劃期、實施期及持續期,預計推動碳中和之實體(Entity)可依以下步驟達成 PAS 2060 宣告碳中和:
- 規劃期─事前承諾並宣告何時達成碳中和
- 選定欲達成碳中和的主題(Subject)及範圍(Scope)
- 擬定碳中和主題之碳足跡管理計畫(CFM Plan)並依標準要求提出承諾碳中和宣告,此宣告由第三方進行確證(Validation)
- 實施期─進行碳中和主題的盤查、減量及抵換
- 盤查主題的碳足跡
- 進行主題碳足跡的減量
- 進行主題碳足跡殘餘排放量的抵換(減量後所剩餘排放量)
- 達成碳中和並提出達成碳中和宣告由第三方進行確證
- 持續期─維持碳中和
- 持續進行下一申請期碳中和,即事前承諾及事後達成宣告循環,原則上以實施三個申請期為佳。
圖三、執行碳中和的八個步驟
實施 PAS 2060 標準的實體,可依自行選定欲進行碳中和標的物直接採用原來的碳盤查標準如 ISO 14064-1 或 PAS 2050/ISO 14067 產品碳足跡相關標準進行盤查其溫室氣體排放量,這也使大家在採用 PAS 2060 標準時,可以國際標準一致方法學來計算碳足跡,才有比較之基準。此外,導入碳中和之優點如下:
- 藉由降低溫室氣體排放找出節能及降低成本的機會
- 促進碳交易並投資相關碳抵換計畫管理自身碳資產
- 社會責任及永續承諾的實踐及企業核心價值的展現
- 滿足客戶對於碳減量之要求、市場區隔化並滿足綠色消費者需求
組織在完成碳中和後,可採自我或外部第三方確證來確認內容,並發布於企業官方網站等方式對外公開,以利外部利害關係人得以瞭解碳中和承諾實施的範疇及計畫,不至於誤導或偏頗,以避免任何漂綠之虞。PAS 2060 宣告碳中和確證程序如下圖:
圖四、PAS 2060宣告碳中和確/查證程序
根據 PAS 2060 標準定義,其標的物碳足跡已涵蓋所有的溫室氣體,但由於淨零排放尚無明確的國際規範,故目前宣告淨零排放目標的國家其涵蓋範疇/聲明不盡相同,例如有些國家會將「國際航空」與「航運」之排放排除於計算,認為其隸屬於聯合國下國際民航組織(ICAO)與國際海事組織(IMO);而有些國家則未將全部溫室氣體納入範疇/聲明,如紐西蘭、南非、盧旺達等。此外,一般來說,淨零排放宣告之實體較大,如國家、洲、城市及企業,而碳中和通常是依所選定之標的物,如活動、產品、服務、建築物、專案與大型開發案、鄉鎮與城市、事件等進行宣告,實體較小,如組織/公司、俱樂部或社交團體及個人等。然而,碳中和已有獨立且被國際公認的標準(PAS 2060),較能確保碳中和承諾的準確性、可證性和一致性,取得預期使用者信心。
UNFCCC 氣候中和指南中對於氣候中和、碳中和與淨零排放的說明,就現在氣候中和而言,氣候中和與淨零意義是相同的,即在人為溫室氣體排放和移除之間達到平衡,這必須是通過最大限度地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然後捕獲或移除其餘的溫室氣體,以避免大氣中的溫室氣體進一步增加的實現。
另一方面,碳中和被理解為利害關係人為減少和避免排放而採取的行動,然後透過使用碳信用額度來抵消或補償以避免的排放,可見碳中和可以視為邁向氣候中和或淨零的前期過程。
結語
根據 IPCC 第五次評估報告指出,地球暖化與大氣中的二氧化碳濃度幾乎呈現線性關係,而人類活動是帶動近年來氣候變遷最關鍵的因素之一,且此排放行為在百年或千年尺度上幾乎是不可逆的。此外,2020年世界經濟論壇提出的「全球風險報告」中,極端氣候為近四年發生機率最高的風險,以上科學證據在在顯示出氣候變遷風險已成為全球人類無法忽視的重要課題。
巴黎協議已於2021年正式啟動,189個溫室氣體排放量占全球總排放量85%以上的簽署國,正努力達到其設定目標(升溫低於2℃)。在此基礎下,全球許多國家紛紛提出與更新國家自主貢獻(NDCs),提出具體的淨零排放工作計畫,其中包括2030年的明確目標,冀望能共同遏阻全球暖化失控趨勢。
淨零排放與碳中和承諾為近年來國家/州/城市/企業/實體對外展現邁向永續發展與攜手對抗氣候變遷最重要的手段之一,歐盟、日、韓、中國等世界前幾大經濟體相繼宣布將於2050及2060年達到淨零排放目標;此外,國際間已發起許多減碳倡議,且由企業自發性參與,即使企業未主動參與,仍須配合產業供應鏈客戶的要求,間接參與執行減碳措施。
微軟創辦人比爾蓋茲於 2020年2月接受採訪時再次提到,每年因氣候變遷死亡數將會比在此次新冠肺炎疫情中的死亡數還要多,並認為到2100年時,氣候變遷的致命性恐增加5倍;而美國前總統柯林頓、國務卿及眾議員亦表示,全球暖化和氣候變遷的影響已經成為國安問題,甚至被喻為將可能導致「第三次世界大戰」。由上述言論及各項科學證據得知,全世界正迅速朝向低碳經濟的方向發展,減碳已不單純是環保問題,更是經濟及國安問題。然而,台灣目前溫室氣體減量目標與世界上主流趨勢仍有段不小差距(2050年溫室氣體排放量降為2005年溫室氣體排放量50%以下),故台灣能不能成為繼中日韓以後東亞地區另一個宣示淨零排放目標的國家,以及相關實體(如地方政府、企業、團體、個人)能不能因應國際趨勢及利害關係人要求提出因應淨零排放/碳中和之承諾,將成為我國是否跟上國際腳步的重要里程碑。
BSI 客戶經理 李文彬(Vinson Li)撰文
2021 年 5 月
※ 此文章另刊載於TPCA《電路板91期季刊-產業脈動文章》※
- 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官方網站
- 行政院環保署,國家溫室氣體減量法規資訊網
- 英國標準協會,黃雪娟,實踐低碳生活的PAS 2060:2014實施碳中和標準
- 中小企業處綠色環保資訊網綠色環保報102期,李文彬,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生效後對企業的衝擊及因應措施
- 中小企業處綠色環保資訊網綠色環保報109期,李文彬,探討巴黎氣候協議生效對台灣之影響
- Energy & Climate Intelligence Unit,https://eciu.net
- BSI,PAS 2060:2014實施碳中和參考規範,2014年4月
- BSI,Net Zero Barometer report,2021年1月
- IPCC,SPECIAL REPORT: GLOBAL WARMING OF 1.5 ºC,2018年10月
- UNFCCC,Climate Neutral Now Guidelines for Participation,2021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