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反貪腐公約(UN Convention Against Corruption, UNCAC)
聯合國史上第一份用於打擊國際貪腐犯罪的法律文件,於2003年10月31日聯合國大會通過,2005年12月14日生效,共8章71條。目前被約140個國家所承認,83個國家批准了公約,並依據公約條文制訂各國反貪腐政策,內容包含貪腐行為預防措施、定罪和執法、國際合作、不法資產追回及技術援助和訊息交流等,以促使世界各國共同致力於反貪腐議題。
英國反賄賂法 (The Bribery Act 2010)
最具代表性的反賄賂法,於2011年7月1日生效實施,內容包含五大項目:一般賄賂罪、賄賂外國公職人員、商業組織未能防止賄賂、起訴和處罰(罰則)、其他違法行為規定。根據該法若犯罪最高處以10年監禁,及無限額罰款,並可能根據「犯罪收益法(Proceeds of Crime Act 2002)」沒收財產,及取消公司董事資格(Company Directors Disqualification Act 1986),該法具廣泛管轄權,無論犯罪發生在何處,允許起訴與英國有關的個人或公司,因此被稱為世界上最嚴厲的反賄賂立法。
美國海外反腐敗法 (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 FCPA)
美國聯邦法律於1988年修訂,其主要條款有兩個:限制美國公司及個人賄賂國外政府官員行為,並對在美國上市公司財會制度做出相關規定,適用於美國國民、公民及居民(企業和個人),以及任何受美國法律或美國州法管轄的公司,或主要營業地點位於美國的公司。
國內反賄賂法規概況
台灣雖非聯合國會員國,政府為展現反貪腐之決心,並與現行全球反貪腐趨勢及國際法接軌,於2015年5月20日制定公布「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並於同年12月9日施行,明定UNCAC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效力;又為促使國內切實實踐UNCAC各項要求,於2018年3月30日公布「聯合國反貪腐公約首次國家報告」,做為自我檢視落實成果,於同年8月21日至24日舉辦首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邀請國外專家來台全面檢討落實UNCAC之現況。
依據上述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第四條:「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之規定,並積極加強落實各項反貪腐法制及政策」。行政院於2016年修正「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共有9項具體策略,其中之一為「強化企業誠信,凝聚私部門反貪腐共識」。